175月

京衡宁波所徐汇文律师成功辩护容留吸毒案

京衡宁波所徐汇文律师成功辩护容留吸毒案

 

20133,被告人刘某在宁波鄞州某宾馆房间内,容留四人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刘某身上提取可疑晶体2包,净重0.76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通过阅卷和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庭审过程中积极为被告人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当庭判决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及其家属认可并服从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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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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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315号北岸财富中心10幢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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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5/17  点击数: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