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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张茂国律师代理宁波企业状告佛山市财政局中标结果无效胜诉

京衡张茂国律师代理宁波企业状告佛山市财政局中标结果无效胜诉

 

近日,由京衡张茂国律师代理的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律师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决佛山市财政局败诉,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目的得以全面实现。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0日,徐某某以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投标人,参加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佛山市档案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1,674.79万元。

 

之后,该徐某某因涉嫌行贿,于2013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2月25日依法作出徐某某犯有行贿罪的判决。

2014年4月29日,被告佛山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涉案《关于佛山市档案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认定佛山市档案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9月5日,广东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佛山市财政局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决定书》。

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委托京衡张茂国律师代理本案,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意见】

 

1.被告即佛山市财政局在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未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涉案处理决定程序违法。

依照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被告佛山市财政局在作出涉案《决定书》之前,并未履行适当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其作出的《决定书》应为程序违法而撤销。

 

2.被告佛山市财政局在《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

《决定书》认定:“佛山市档案局2014年3月26日来函向我局反映,经佛山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发现宁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档案局个别负责人存在利益往来,涉嫌行贿受贿。经查证属实。”被告作为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享有监督管理的职权,但对于认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并无职权,故其在招投标中对于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行为认定,应以有权作出认定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为依据。本案中,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了徐某某为承接涉案项目工程进行行贿的事实,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司法机关对原告是否存在单位行贿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证据,纪检部门出具的意见中也仅认为原告涉嫌行贿,现正立案调查,并为作出查证属实的认定。

 

3.被告在作出涉案处理决定时法律适用不明确。

根据涉案处理决定书公告情况,被告在适用法律上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分别存在六项违法行为的类型,被告依据哪一项作出处罚,并不明确。

 

【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佛山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佛山市档案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书》违法。

2.责令被告佛山市财政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关于佛山市档案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书》中表述不当的违法部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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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2/29  点击数: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