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

郑某某诉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概况】

    2016925日,被告许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未作书面约定,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于出生于1999110日,借款时未满十八周岁。后,原告郑某某以被告许某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即时返还原告人民币60000元。被告许某某为作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能力人,其向原告借款60000元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乡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已经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人民币60000元。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郑士全人民币60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可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被告在借款时只有17岁,其借款60000元的行为并不属于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案件审理中,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行为事前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而,被告的借款行为的效力,很难得到法律上支持。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 文书网: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82民初479号。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李 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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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1/1  点击数:1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