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月

肖某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取保一案

[案情简介]

肖某某原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工作人员。20193月底,肖某某的朋友李某询问肖某某能否帮忙查询几组车辆是否抵押的信息。碍于情面肖某某同意帮忙查询,肖某某要求李某在收到的图片上就车架号等信息打上“马赛克”,只留下车主姓名、车牌号及车辆有无抵押的信息。随后李某再次联系肖某某要求查询信息,并提出愿意按照每条20元向肖某某支付费用。因做辅警收入较低,在利益的驱使下肖某某同意李某的提议,直至案发,肖某某陆续为李某提供信息300余条,共计收到李某支付的费用7000元左右。

 

[辩护观点]

(一) 肖某某应李某要求,为李某提供的信息数量在300条左右,信息数量尚未达到5000条的标准。

(二) 从肖某某获得的7000左右的费用来看

肖某某供述从李某处获得的好处费为7000元左右。肖某某表示愿意让家人帮忙退缴违法所得,肖的家属也明确表示愿意退缴。

(三) 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

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四) 肖某某的到案情况应认定为自首

 

 [案件结果]

某区公安局采纳律师建议,最终对肖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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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6/17  点击数: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