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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骗”——一起合同诈骗案获取保候审分享

【案情介绍】

邹某系某进出口公司实际负责人。

本案3家刑事控告单位系该进出口公司下家客户单位,控告邹某合同诈骗金额近500万元人民币。

【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系合同履约不能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和事实。应避免客观归罪;

2.邹某与上家离岸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由L/C变更为D/P,对邹某为促成与下家交易的心态无任何影响;

3.进口企业完成预报关、缴纳关增税并不意味着成为该批货物的货主。

4.生产经营并非是个狭隘的概念,企业对下家支付的货款的其他用途是企业常见的资金使用方式;

5.经营性亏损不是认定具有非法占用目的的依据。

【案件结果】

宁波某区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最终对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 admin
  • 更新时间:2019/6/29  点击数: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