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月

京衡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承担

2020庚子年开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病例迅速蔓延,让全国人民过了一个非常难忘的春节,很多人提前安排的春节旅游计划也因此取消。20201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文旅《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现在大多数旅游者都会通过旅行社安排境内或境外旅游,春节旅游取消后,许多旅游者想当然地认为旅行社应该退还所有的费用,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下面本所律师将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要解除旅游合同,首先要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总体上可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具体如下: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很容易理解,即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笔者不再赘述。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就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合同任何一方即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规定,《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还有特殊的规定。

《旅游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前述分析,疫情期间旅游者要求解除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旅游法》第67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但是,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迅速蔓延,为了抗击疫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紧急下发通知强制要求旅行社及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但是,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后,虽然出现了新冠肺炎疫情,但并不影响旅游者继续旅游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三、旅游者和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情形,旅游者和旅行社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收取费用?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最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旅游服务合同中,一般旅游者已经支付了服务费用,而受疫情影响旅行社未能按约安排出行,但旅行社可能已经订好了机票、酒店、办好了签证等,因此合同处于部分履行状态。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可不再安排出行,至于旅游者已经支付的费用是否能够退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经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

《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经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换言之,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已实际支出但可以退还的费用。

2.哪些属于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

要弄清楚哪些属于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我们需要了解旅游服务合同中涉及的各项费用,这里需要区分两种类型的旅游服务合同:一种是包价旅游合同,另一种是委托合同。根据《旅游法》第58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包含旅游行程、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项目等全套的安排,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跟团旅游。根据《旅游法》第74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服务内容主要是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但不包含行程安排。

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服务费(旅游咨询服务费、导游服务费、地陪人员服务费等)、交通费(火车、机票、大巴等)、住宿费(酒店费用)、签证手续费、景点门票费、保险费等。

委托合同中旅游者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服务费(代办费用)、交通费(火车、机票、大巴等)、住宿费(酒店费用)、景点门票费等,以上费用根据委托内容确定。

笔者对以上费用分别进行说明:

1)服务费:服务费能否退还需要根据是否已经实际发生进行确定。包价旅游合同服务费中的咨询服务费通常情况下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者不能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地陪人员服务费在未能出行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实际支出的,旅游者可要求退还。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费在旅行社已经代订酒店、机票等的情况下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旅游者不能要求退还。当然,如果旅行社自愿退还部分服务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交通费:交通费能否退还需要根据航空、铁路部门的政策确定,这部分费用不是旅行社能够控制的,如果已经支出且没有退票机制,旅游者就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好消息是目前航空、铁路部门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均推出了退票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了消费者的损失。

3)住宿费:住宿费和交通费一样,需要根据酒店的退费机制确定能否退还。

4)景点门票费:景点门票费也是需要根据各景点的退票机制确定能否退还。

5)签证手续费、保险费:签证手续费和保险费一般是没有退费机制的,属于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

综上,签证手续费、保险费属于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服务费需要根据是否已实际发生确定能否退还;交通费、住宿费、景点门票费需要根据是否有退票机制确定能否退还,如果交通部门、酒店、景点不能退还,旅游者也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反之亦然。

新冠肺炎疫情目前的形势依然很严峻,对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旅游者如果因此次疫情和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也不必太着急,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待疫情平稳或消灭以后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旅游业的相关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最大限度降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损失。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李悦律师

  • admin
  • 更新时间:2020/2/2  点击数: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