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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指引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医疗纠纷案件一般会涉及到医学方面的专业性问题,若当事人选择行政处理或诉讼都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最后依据鉴定结果来判断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因此,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进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2.鉴定范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即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因果关系,即判断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责任程度,即判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4)医疗事故等级;(5)护理建议,即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提出医学建议。

3.鉴定程序的启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三是由司法机关委托医学会鉴定。在此当事人需注意,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是不受理的。

4.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因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资料主要由医疗机构保存,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提交的鉴定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如果保存在患者手中,患者也应及时提交。

5.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不同,鉴定费用的缴纳方式也不同:(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6.鉴定时限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鉴定范围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一种,其鉴定范围主要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范围不包括医疗事故等级鉴定。

3.鉴定程序的启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实践中,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建议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因为这种鉴定结果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4.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样的,都是一些鉴定所必需的医疗资料。

5.鉴定费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费用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最终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者,也就是根据最终的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用。

6.鉴定时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目前,医疗纠纷诉讼的鉴定仍然实行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范围的主要区别在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包括医疗事故等级,如果医疗纠纷案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实践中有些医学会的鉴定难免会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方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医学会鉴定,而患者一方更愿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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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2660